動態(tài)與觀點
- 引 言 -
隨著全球對于數據基礎制度的探索,促進數據的自由流動,如何對數據資產進行確權,建立自主、靈活、創(chuàng)新、可依賴的數據基礎制度成為當下全球不同法域立法機構研究的重點。
2022年3月21日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創(chuàng)新和高技術發(fā)展司發(fā)布《關于“數據基礎制度觀點”征集意見的公告》,面向社會各地科研院所、企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公眾展開意見征集,并發(fā)布了名為《數據基礎制度若干觀點》的附件。觀點中包括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總體思路、數據產權、流通交易、收益分配、安全治理等內容。
本文結合發(fā)改委《數據基礎制度若干觀點》的最新規(guī)定,分析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的趨勢,探討數據保護與數據流通之間的權益平衡及發(fā)展趨勢,解析規(guī)定中有關數據產權建設、數據市場參與者、數據要素勞動收益等亮點。
對于數據這類“新型”資產,當然這個“新型”是加引號的,數據其實很早就出現?!吨芤住吩疲骸吧瞎沤Y繩而治”。上古無文字,結繩以記事。所謂結繩記事是指人通過在繩子上系扣的方式記錄事件,這或許是人類在文字出現前最早的記錄方式之一
在馬克思《摩爾根<古代社會>一書摘要》有對印第安人用繩子及各色珠貝記錄事情的描寫,他記載道:“由紫色和白色貝珠的珠繩組成的珠帶上的條,或由各種色彩的貝珠組成的帶子上的條,其意義在于一定的珠串與一定的事實相聯系,從而把各種事件排成系列,并使人準確記憶?!边@種結繩記事的方式是早期對信息的記錄,也是最早的數據之一。
- 探 討 -
一、數據是什么
《數據安全法》中的數據定義:第三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。
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數據的特別之處:
假設小張是一家公司的銷售,在工作中記錄了一條信息,信息包括:客戶姓名、職務、電話號碼、身份證號、購買記錄、付款記錄、交付地點,他將這些信息記錄在公司的電腦上。根據《數據安全法》的定義,這條對于信息的記錄屬于數據范疇。
小張的上司告訴他:現在客戶數據越來越多,對我們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要統一放在檔案室里保管,并對電腦設置密碼。小張依據公司統一的管理辦法對上述數據采取加密措施,以防治數據的泄露。根據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中關于商業(yè)秘密的規(guī)定,上述采取加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屬于商業(yè)秘密范疇。
經過多年銷售工作的歷練,小張對銷售情況進行總結,對客戶信息進行脫敏處理,并對銷售觀點進行提煉。在單位的鼓勵下,他寫了一本《XX銷售寶典》并通過出版社出版發(fā)行。根據《著作權法》中關于作品的規(guī)定,《XX銷售寶典》是小張具備獨創(chuàng)性的表達,是《著作權法》中的作品,屬于著作權范疇。
根據上述例子我們發(fā)現,數據是比作品、商業(yè)秘密更為底層的基礎信息,數據處理者和數據使用者通過數據推動事物本身的發(fā)展。
目前,數據本身不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,但經過技術開發(fā)或者智力創(chuàng)作后所產生的內容可能被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,例如作為商業(yè)秘密的經營信息作為對數據的分析方法等。
二、數據產權制度建設趨勢
2019年中國共產黨十九屆四中全會增列數據為生產要素,成為我國要素市場改革又一里程碑式的事件。
2020年3月30日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發(fā)布《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》,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。
我國要素市場改革的主要里程碑事件
為深入貫徹落實前述意見,國務院辦公廳于2021年12月21日發(fā)布《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》,提出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流通規(guī)則。
通過數據要素市場的建設,逐步發(fā)現和實現數據要素市場價值正在成為國家關注的焦點。
無論是《網絡安全法》、《數據安全法》,還是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,立法者均側重于對重要數據、個人信息的保護。
而這種立法考慮也是基于數據要素市場的前期情況,在數據保護和數據流通的平衡下,如何實現數據要素價值,破除阻礙數據要素供給、流通、使用的體制機制障礙,成為當下立法者關注的重點。
以英國為例,2022年5月10日,英國公布了一項新的《數據改革法案》(Data reform bill),依據此前英國政府發(fā)布的《國家數據保護法改革建議》(Digital:A new direction),英國正在逐步推動對于現有的《通用數據保護條例》(GDPR)和《數據保護法案》(Data Protection Act)框架下的數據制度的改革。
英國政府希望通過創(chuàng)建數據權利制度,從而建立一個新的有利于增長和值得信賴的英國數據保護框架。
三、發(fā)改委《數據基礎制度若干觀點》解讀
發(fā)改委《數據基礎制度若干觀點》中包括:總體思路、數據產權制度、數據要素流通交易制度、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、數據要素安全治理制度,共計五個方面,二十八條。
有如下亮點可供參考:
(1)建議尊重數據采集、加工等數據處理者勞動付出,承認和保護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或合同約定獲取的數據相關權利,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。
在數據產權制度建設方面,建議探索建立現代產權制度,推動數據持有權、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有序分離與流通,滿足數據流通使用需求。
其中特別提到:建議尊重數據采集、加工等數據處理者勞動付出,承認和保護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或合同約定獲取的數據相關權利,充分保障數據處理者使用數據和獲得收益的權利。
通過合同方式保護數據權益已多次體現在立法中。例如,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第三十八條:個人信息處理者應業(yè)務等需要,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。其中第(三)款: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,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
(2)建議建立數據流通準入原則,企業(yè)要具有嚴格的數據全流程合規(guī)體系,確保數據來源合法、隱私保護到位、流通和交易規(guī)范。
數據流通與交易的前提,是數據來源合法、隱私保護到位,這就要求參與數據流通與交易的企業(yè)建設數據全流程合規(guī)體系。
在企業(yè)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方面,《數據安全法》第二十七條指出: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,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,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保障數據安全,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,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,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。
(3)建議推動數據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、按貢獻決定報酬,按照“誰投入、誰貢獻、誰受益”的原則,著重保護數據要素各參與方的勞動收益,促進勞動者的貢獻和勞動報酬相匹配,強化基于數據價值創(chuàng)造的激勵導向。
“誰投入、誰貢獻、誰受益”。信息化時代,我國數據資源優(yōu)勢明顯。截至2020年末,我國網民數量達9.89億人,世界銀行統計顯示,我國互聯網普及率超過70%。
根據IDC測算,2018年中國擁有數據量為7.6ZB,占全球數據量的23.4%,預計未來隨著通訊設備、物聯網設備接入數量和承載能力進一步提高,中國的數據量將在 2025 年達到 48.6ZB,占全球數據量的 27.8%,遠高于美國的17.5%,成為全球最大的數據中心。未來隨著數據市場的流動,由于數據價值創(chuàng)造的激勵導向有望激發(fā)更多市場活力。
- 結 語 -
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中央高度重視發(fā)展數字經濟,隨著《網絡安全法》《數據安全法》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等法律的相繼生效,我國逐步實現了數據領域的監(jiān)管立法。
面對新的挑戰(zhàn),我們將會持續(xù)關注數據合規(guī)方面的有關立法,為企業(yè)提供落地的合規(guī)評估和優(yōu)化建議,協助企業(yè)深度參與數據市場。
- 本文作者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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